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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就修订《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管理》第19号令答记者问

日期: 2025-12-25

<!-- 图片部分:统一添加宽高属性,清理冗余属性 -->

<!-- 标题:六项主要变化 -->

六项主要变化

<!-- 第一点:换证减负 -->

一是:换证减负

取消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一复审,改为每6年一换证。

<!-- 第二点:附件取消特种作业目录 -->

二是:附件取消特种作业目录

原规定附件包含《特种作业目录》,明确11 类特种作业具体范围。新规定不再附特种作业目录,具体的目录会在2026年6月1日前新规定实施前发布。

<!-- 第三点:取证自由 -->

三是:取证自由

原规定特种作业人员需向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培训、考试及办证,申请地域被严格限定,给异地流动从业的人员带来不便。

新规定则取消了这一地域限制,结合全国统一的电子证书查询平台,特种作业操作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通用,进一步适配了劳动力跨区域流动的现实需求。

<!-- 第四点:放宽学历 -->

四是:放宽学历

综合考虑特种作业人员就业需求,不再要求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具备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注意:化工企业从业人员学历仍要考虑其它文件要求。部分地区要求化工企业从业人员均应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或者化工中专及以上学历背景。

<!-- 第五点:优化证书失效要求 -->

五是:优化证书失效要求

由原先规定“未按期复审即失效,需重新培训考试”的“一刀切失效”到新规定的“梯度化补救”,区分了失效时长:未按照本规定进行换证或者延期换证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时失效,需要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失效未超1年:按正常换证流程办理;失效超1年:按首次取证办理。

<!-- 第六点:推动证书互认 -->

六是:推动证书互认

明确“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特种设备作业证,换领应急管理部门特种作业证的办法另行制定”,为后续“一岗多证”整合、减少重复取证奠定制度基础。

<!-- 重点条款标题 -->

重点条款

<!-- 第六条 -->

第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2. 无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症、帕金森病、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且无妨碍安全作业的身体缺陷;

  3. 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4. 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 后续重点条款 -->

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石油天然气、冶金、有色、烟花爆竹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首次取证的地下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条 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具备安全生产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生产培训条件的机构或者通过应急管理部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培训。

第二十五条 依法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颁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申请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因服兵役、出国(境)工作学习等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换证的,可以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向考核发证机关提出延期换证申请,并提交持证人的身份证明和相关佐证材料。延期时间自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延期期间不得从事特种作业。

第三十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作弊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作业人员自特种作业操作证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未严格核查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真实性、有效性,安排使用伪造、变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他人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进行特种作业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